近日,安徽证监局发布监管措施,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在受托管理“23淮控01”“23淮控02”“23淮控03”债券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安徽证监局调查,恒泰长财证券受托管理的上述三只债券,其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挪用,挪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60%。在此期间,恒泰长财证券未做到勤勉尽责,既未能及时获取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流水,也未履行募集说明书中“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监督并每季度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的约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安徽证监局作出上述监管决定。
若恒泰长财证券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次监管措施发布时间为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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